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用管理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编制单位全职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的;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