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条 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 第七条 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 第八条 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 第九条 编制单位终止的,该单位编制人员可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的单位终止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单位… 第十条 编制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 第十二条 编制人员在建立诚信档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管理号、取得时间和编制人员承诺书。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 第十四条 编制人员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人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人及其从业单位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调回原从业单位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第十七条 编制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住所信息的,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变更后的基础信息。 第十八条 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不得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第十九条 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失信记分等情况继续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不变,信用平台继续累计其失信记分。 第二十条 信用平台保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历次提交的情况信息、相关承诺书以及被信用平台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并自动形成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中,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中,对其在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 第二十三条 编制单位提交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前两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信息应当与其相应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提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1. 编制单位承诺书 2. 编制人员承诺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