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因未按照本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在信用平台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一并予以注销。
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补正相关情况信息。补正信息时,应当提交编制单位承诺书。补正信息的,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单位中移出;补正信息后,前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仍需在该单位从业的,除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信用平台将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