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编制人员在建立诚信档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管理号、取得时间和编制人员承诺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