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编制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全职情况发生变更、不再属于本单位全职人员的,其从业单位应当在信用平台变更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编制单位承诺书。变更相关信息的,信用平台将该编制人员予以注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