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编制单位未发生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