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编制单位的单位设立材料中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情况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
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
变更后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变更后的单位设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