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