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