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单位,不得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被信用平台注销、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得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列单位的,不得作为技术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信息。其中,《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受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包括正在接受委托和自委托终止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