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信用平台注销的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的,除下列情形外,可在信用平台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并从被注销人员中移出:
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未补正信息的;
变更后的从业单位已被信用平台注销或者未在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的。
前款中的编制人员变更信息时,应当在信用平台提交变更后从业单位名称、变更后的全职情况材料和编制人员承诺书,并经变更后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其中,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被注销的编制人员变更相关信息时,还应当提交离职情况材料,并经原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原从业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