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和从业单位,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所称项目类别,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应的项目类别。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姓名。
本规定所称编制方式包括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规定所称编制单位终止,是指编制单位注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设立材料,是指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合伙协议)、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和章程,或者特别法人的登记证书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终止材料,是指登记管理机关的注销、撤销登记公告或者准予注销通知书、撤销登记通知书等。
本规定所称全职情况材料,是指近3个月内在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费记录,或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文件及其与从业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离职情况材料,是指原从业单位办理的编制人员离职文件、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者与原从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