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

建设单位信息;

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及其编制分工、编制方式等信息。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格式见附3)。其中,涉及编制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提交前经本人在信用平台确认。

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以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编制信息归集至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