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编制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应当包括编制单位是否存在该条款中所列情形的逐项确认信息以及下列相应信息: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单位设立材料,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起止时间、技术评估委托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以及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属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所列单位的,应当包括相关技术评估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设立材料,以及本条第二项所列相关信息。其中,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出资人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编制单位属于相关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的,还应当包括相关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