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失信记分10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