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记分10分:
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
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