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