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