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失信记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信用管理对象可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