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编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2分: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签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