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不同失信行为分别作出失信记分:
涉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中不同条款或者同一条款中不同项的;
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十七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时段的;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失信行为,涉及不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或者涉及不同时段的;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编制人员的;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十六条所列任一失信行为,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