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对象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未发生变化的,信用平台按照同一信用管理对象继续累计失信记分。 信用管理对象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期间,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对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