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26日经第23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审签 2025年10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 第五条 成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代理机构业绩信息,与相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共享。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就委托事宜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法定媒介,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如实反映招标投标事实情况,准确全面提供招标投标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并在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撤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健全开放协同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智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台评价政策的,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