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向评标专家行贿;

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