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编制招标文件、存储招标资料等所需要的办公条件;

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未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