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开展代理机构评价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评价信息的归集、使用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或者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

其他损害招标人、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