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台评价政策的,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