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项目负责人;
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
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
项目负责人;
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
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
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
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代理机构、招标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