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
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
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
中标通知情况;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代理机构是否满足从业条件;
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情况;
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评标专家抽取情况;
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
中标通知情况;
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