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 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应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移民档案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第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和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接受相关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 移民安置实施前,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并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签订移… 第七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方应依据合同加强对监督评估工作的管理,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九条 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承担过移民安置相似任务,且有相应数量从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督评估工作需要的监督评估人员。监督评估人员包括监督…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监督评估总负责人等主要监督评估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委托方。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会议讨论、资金审核、监测评估、资料收集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及时报送委托方。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移民档案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不得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或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