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监督评估相关档案资料。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监督评估相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