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会议讨论、资金审核、监测评估、资料收集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及时报送委托方。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参加移民单项工程验收,参与移民安置实施中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整改建议。委托方应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报送的意见进行及时研究和处理。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定期召开监督评估例会并参加地方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召开的所承担项目移民工作会议。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审计、稽察等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