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承担过移民安置相似任务,且有相应数量从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督评估工作需要的监督评估人员。监督评估人员包括监督…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监督评估总负责人等主要监督评估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委托方。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会议讨论、资金审核、监测评估、资料收集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并及时报送委托方。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报送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配合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