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制。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通知,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监督评估负责人在监督评估总负责人对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业务,并对监督评估总负责人负责。

监督评估其他人员在监督评估总负责人对其授权范围内从事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