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监督评估总负责人等主要监督评估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委托方。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等主要监督评估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