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按照合同组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配备监督评估人员及相应设施设备,进驻现场,并将机构成立文件、监督评估总负责人和监督评估负责人等监督评估人员的名单以及授权范围书面报送委托方;
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进度、措施和成果,并报送委托方备案;
按照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等报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相关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