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承担过移民安置相似任务,且有相应数量从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督评估工作需要的监督评估人员。监督评估人员包括监督评估总负责人、监督评估负责人和监督评估其他人员。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

监督评估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两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或从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监督评估其他人员应从事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