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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主持单位不得开展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或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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