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序言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附件一:
2.
上述第一款述及的引起市场扰乱而且通常混合出现的因素如下:
(1)
从特定来源进口的特定产品急剧而大量增加或紧急增加。此种紧急增加应是可以测定的,而不应以推断、猜测或仅仅由于出口国现有的生产能力具有此种可能性为依据,来确定其存在…
(2)
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家市场上的售价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应把上述价格与处于商品交易相同阶段的国内产品价格,以及与通常贸易过程中此种产品的正常售价和其…
3.
在审议“市场扰乱”问题时,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利益,特别是应考虑到它 的发展阶段、纺织部门对其经济的重要性、就业状况、整个纺织品贸易的平衡情况、与有关进口国的贸易平…
附件二:
(2)
凡有关参加国之间存在对出口或进口年水平的限制,无论这种限制是根据第二条、第三条还是第四条采取的,该年指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根据第三条对造成市场扰乱的…
(甲)
在限制期与上述(1)款所述12个月期间重合的几个月中限制规定的 水平或实际进出口水平,只要未发生超运,二者取其较高者;以及(乙)未发生重 合的几个月中的实际进出…
(3)
如果由于异常情况,上述(1)款所述的期间对一个特定出口国特别不利,则应对该国过去几年的出口实绩予以考虑。
(4)
如果在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限制项下的纺织品进、出口量为零或极为微小,有关参加国应通过磋商确定一个考虑到该出口国今后出口可能性的合理进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