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协议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本协议应对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 政府或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各政府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供上述政府以签字 或其它方式接受本协议。

凡不是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或未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政府,可按该政府与 各参加国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议。此条件要包括这样的规定:不是关贸总协定缔约 国的任何政府在参加本协议时,必须保证不对纺织品条取新的进口限制或加强现有 的进口限制--这是因为假如该政府已经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则此行动是与它 在关贸总协定的义务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