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本协议的目的,“纺织品”一词只限于棉、毛、人造纤维及其混纺纤维 制成的纤维条、纱、匹头、制成品、服装和其他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主要特 征的产品),在这些产品中,上述一种或所有纤维构成该产品纤维的主要价值,或 占产品重量的一半或一半以上(或占毛织品重量的17%,或17%以上)。
上述第一款不包括人造和合成长纤维、纤维束、废棉、单头和多头长丝。 但是,如果发现这类产品有市场扰乱(按附件一的定义)的情况,则本协议第三条 (以及本协议中直接有关的其它条款)和第二条第一款均应适用。
本协议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家庭手工业的手织布料或用上述手织布料做成 的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传统的民间手工艺织品,但此种产品须根据有关的进口和出口 参加国之间达成的安排加以适当证明。
本条各项规定的解释问题应由有关双方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任何困难都 可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