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认识到各参加国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应给予特殊注意的义务,在实施本协 议限制时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各进口国,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比对其他国家更为 有利的条件(包括基本水平和增长率诸要素在内),应被视为是恰当的和符合公正 义务的。对出口已受到限制并根据本协议规定仍在坚持这种限制的发展中国家,应 规定出更高的限额和更自由的增长率。但是,应当牢记,不要过分损害确定的供应 者利益或使现行的贸易格局严重变形。
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需要特殊待遇,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一些纺织 品类别的贸易中是新参加者,在为其确定这些类别向有关市场的出口配额时,不能 以过去的出口实绩为标准,而应对这种出口给予更高的增长率。但要记住,不要过 于损害已有供应者的利益,或者严重改变现有的贸易格局。
对纺织品出口总量同其它国家的出口总量相比显得很小的参加国,如果这 些国家的出口占有关进口国在本协议项下的纺织品进口总量的很小百分数,通常应 避免对其出口实行限制。
凡根据本协议对棉纺织品贸易实施限制,在确定配额数量和增长率时,要 特别考虑到这种贸易对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各参加国对为加工后再出口而按照临时进口制度进口的原产于其他参加国 的纺织品,在管理和证书制度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应尽量不实行贸易限制。
对某参加国为加工以后再进口而出口到其他参加国的纺织品,应根据此种 贸易的特殊性质,在不损害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考虑给予特殊的和差别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