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有限制规定的参加国应将一切现行的单方面数量 限制,双边协定和其它现行的、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详细地通知纺织品监督机 构,该机构应将这些情况通报其它参加国。如参加国在接受或参加本协议后60天 内没有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那么,这些措施和协定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应立即废 止。

凡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将此情况通知了纺织品监督机构的一切单方面数量限 制和其它有限制作用的数量限制,除非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证 明它们是正当的,否则,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予以废止;但下列程序符合本 协议规定,不在废止之列:

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采取并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的规划,该规划的目的是在本协议生效后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分阶段地取消现行各项限制,并考虑到依下述(2)项规定缔结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这应理解为在第一年内将做出重大努力,包括大量取消各种限制和大大增加保留的配额;

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按第四条规定谈成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此种双边协定在一年时间内未谈成,经有关参加国磋商并征得纺织品监督机构同意,可延长这一期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第三条规定谈成的协定或采取的措施。

除非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的规定属于正当者外,所有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已经通知了的现行双边协定,都将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 或是终止,或是被本协议认可,或按本协议规定进行修订。

为上述第二、第三款的目的,各参加国应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双边磋商 和谈判,以便按照本协议第三、第四条达成相互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并允许从接 受本协议的第一年起,尽可能彻底地取消现行的各项限制。它们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一年内,把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谈判的情况具体地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报 告。

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上述报告后90天内,完成其审议工作。在审议 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考虑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是否符合本协议规定。该机构可直接 向有关参加国提出适当的建议,以利于本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