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附件一:

附件一:

确定本协议提到的“市场扰乱”的情况,应以对国内生产者已存在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为根据。上述损害必须是明显地由下述第二款列举的因素所造成,而不是由诸如工艺技术变化或消费倾向的变化(这些变化促使转向同一工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或是由类似因素所造成的。损害的存在应在审议与有关工业状况的演变有关系的适当因素的基础上加以确定,这些因素是营业额、市场份额、利润、出口实绩、就业、造成扰乱的进口量及其它进口量、生产量、设备能力利用率、生产能力及投资情况等。不能仅以这些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因素,作为决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