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附件二:
附件二:
(1)根据第三条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的水平应为在下述12个月期间这种产品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这12个月系截止到提出磋商要求那个月之前的两个月;或在无数据资料的情况下,截止到提出磋商要求那个月之前的三个月;或者在可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立法的要求,截止到确定这种与纺织品市场扰乱有关的国内程序之日以前的两个月,或在无数据资料的情况下,截止到确定这种国内程序之日以前的三个月;或者截止到由于这种国内程序而提出磋商要求那个月之前的两个月,或在无数据资料的情况下,截止到那个月之前的三个月;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以较晚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