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3. 在审议“市场扰乱”问题时,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利益,特别是应考虑到它 的发展阶段、纺织部门对其经济的重要性、就业状况、整个纺织品贸易的平衡情况、与有关进口国的贸易平衡情况以及整个国际收支情况。 附件二: (2)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2) 3. 在审议“市场扰乱”问题时,应考虑到出口国的利益,特别是应考虑到它 的发展阶段、纺织部门对其经济的重要性、就业状况、整个纺织品贸易的平衡情况、与有关进口国的贸易平衡情况以及整个国际收支情况。 附件二: (2) 凡有关参加国之间存在对出口或进口年水平的限制,无论这种限制是根据第二条、第三条还是第四条采取的,该年指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根据第三条对造成市场扰乱的纺织品进口实行限制的水平,系限制规定的水平,以此取代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的实际进出口水平。 凡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有部分时间与限制期重合,该水平为: 附件二: 目录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