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2)

(2) 凡有关参加国之间存在对出口或进口年水平的限制,无论这种限制是根据第二条、第三条还是第四条采取的,该年指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根据第三条对造成市场扰乱的纺织品进口实行限制的水平,系限制规定的水平,以此取代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的实际进出口水平。

凡上述(1)款所述的12个月期间有部分时间与限制期重合,该水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