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内设立一个由本协议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纺织品委员 会。该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赋于的各项职责。
该委员会应随时并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履行其职责和处理纺织品监 督机构特别交给它的各项事务。该委员会应根据各参加国的决定准备有关研究报告 。该委员会应承担对世界纺织品生产和贸易现状,包括便利调整的任何措施在内, 进行分析,并应对促进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自由化的办法,提出意见。该委员会应 收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和其它资料,并有权要求各参加国提供上述资料 。
各参加国可将它们对本协议的解释或实施的任何意见分歧提交该委员会, 征求意见。
该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审议,并将审议情况报告关 贸总协定理事会。为协助审议工作,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该报告 的抄本将同时送交关贸总协定理事会。第三年的审议应是对前几年本协议实施情况 的一次重要审议。
该委员会应在不迟于本协议期满前一年召开会议,以审议本协议是否应延 长、修改或终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