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考虑到本协议规定的保障条款,各参加国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可能使本协议 目标失效的额外贸易措施。
如果某参加国发现,由于另一个参加国采取上述措施而使它的利益受到严 重影响,该国可要求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进行磋商,以求补救这一情况。
如果磋商未能在60天内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提出要求的参加国可 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立即讨论这个问题。有关参加国如认为这样 做是有正当理由的,可在60天期满前,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 机构应酌情向各参加国提出这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