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参加国同意避免用转运、改变航线或非成员国的行动来回避本协议。它 们尤其同意本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各参加国同意进行合作,以便采取适当的行政管理行动,防止上述回避本 协议情况的发生。如果任何参加国认为,正在发生回避本协议的情况,并且未采取 任何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制止这种回避,该国应与原产地出口国以及参与回避行为 的其他国家磋商,以便迅速找出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未能就解决办法达成协 议,则应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

各参加国认为,如果采取第三、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措施,进口参加国或 有关国家应采取步骤,确保采取上述措施时对参加国出口的限制,不比对非本协议 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的、正在引起市场扰乱或实际上构成市场扰乱威胁的同类产 品出口的限制措施更严厉。对出口参加国就该原则未得到遵守或与非本协议缔约国 的贸易破坏了本协议的效益而提出的任何抗议,进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将给予同情 的考虑。如果此种贸易破坏了本协议的效益,各参加国应考虑采取符合它们法律的 行动,以便制止此种破坏。

有关参加国应将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或安排,或任何不同意见的全部 细节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在有关参加国提出要求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酌情提出 报告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