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年) 五、

五、 在对一种以上的产品实行限制时,参加国同意,如果限制项下的出口总量没有超过为所有受限制产品确定的总水平(以有关参加国确定的共同单位为基础),则每一产品的议定水平可以超过7%,但是有理由证明一个较低的百分比是正当的少数例外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较低的百分比不得低于5%。凡设立的限制期在一年以上者,经有关参加国之间进行磋商,一种或一组产品的总限制水平在其后两年中的任何一年可通过借用和/或留用超出10%,其中借用不高于5%。